本期嘉宾: 张晓强(国家粮食安全政策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常务副理事长、执行局主任) 翟江临(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总工程师) 夏春胜(江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 主持人:记者 李慧 民以食为天,国以粮为本。从“吃得饱”转向“吃得好”,延伸粮食产业链、提升价值链、打造供应链,构建起我国粮食安全的基本格局。 日前,国务院公布修订后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围绕粮食流通活动中质量安全监管的薄弱环节,对粮食流通质量安全监管措施进行了系统化制度完善,为进一步维护粮食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粮食流通秩序提供了法律依据。 《条例》修订有哪些重要意义?此次《条例》修订有哪些重点和亮点?如何贯彻落实《条例》,保障粮食市场健康发展?本刊特邀请粮食行业专家进行圆桌对话,对相关热点问题进行解析。 粮食流通进入更加规范化、法治化的轨道 主持人:《条例》是我国粮食流通领域的一项基本行政法规,这次修订对于进一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推进依法管粮,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哪些重要意义? 张晓强: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去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冲击全球,国际形势日趋复杂,粮食安全的重要性进一步凸显。新形势下积极加强粮食流通管理、搞活粮食流通,迫切需要加快实现从政策治理到法治治理的根本转变,实现粮食治理制度化。在此背景下,《条例》的修订出台可谓是恰逢其时,既是既往政策的延续,也是适应新时期粮食流通形势新变化、新特点、新要求的现实需要,标志着我国粮食流通工作进入更加规范化、法治化的轨道,对提升粮食流通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对维护粮食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粮食市场价格稳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翟江临:粮食质量安全制度的关键是粮食质量监管。新修订的《条例》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针对近年来粮食流通质量安全问题,突出围绕粮食流通活动中质量安全监管的薄弱环节,对粮食流通质量安全监管措施进行了系统化制度完善,是粮食安全保障法律体系建设的重要立法成果,对落实监管责任、维护市场秩序提供了坚实保障。《条例》明确粮食经营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为规范市场提供制度保障;明确粮食质量安全保障和监管职责,为依法履责提供重要依据;进一步加大粮食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为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支撑。 夏春胜: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具体到粮食领域,就是要处理好粮食“质”与“量”、“放”与“收”等关系。《条例》从法律层面明确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完善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严格粮食“产收储加销”全链条各环节职责,把粮食安全保障体系的“四梁八柱”构建得更加坚实。在立法层面解决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鼓励竞争与规范引导等关系,解决机构改革粮食流通管理部门职责变化后协同治理问题,着力提高“放”的信度、“管”的效度、“服”的精准度,对粮食流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了制度规范。《条例》通过顶层设计和制度创新,坚持问题导向,紧紧围绕粮食流通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运用法治思维破解治理难题,为促进粮食市场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推动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利益联结和格局重塑提供了有效法治手段。 聚焦监管难点健全制度框架 主持人:面对粮食流通新形势,粮食流通监管将面临新挑战。市场主体面广量大、流动性强,监管对象特殊性带来了粮食执法难的问题,政策性粮食违法违纪案件时有发生,粮食质量安全问题凸显,多部门执法也容易形成监管“盲点”。《条例》针对这些短板弱项,提出了哪些新举措和新部署? 张晓强:作为我国规范粮食流通活动的专门行政法规,此次修订出台的《条例》,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明确管理主体。对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市场监督管理以及卫生健康等部门的粮食流通监督管理职责进一步明确,避免职能交叉,也防止出现监管的“真空地带”。二是细化管理对象。对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者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根据其不同的市场行为,确定了科学、实用的管理办法。三是丰富管理内容。围绕粮食流通中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进一步规范粮食经营者的经营活动行为,严格政策性粮食管理,强化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增加粮食损失浪费的规制内容。四是完善管理方式。健全市场监测和预警体系,建立粮食经营者信用档案,进一步加大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粮食经营者守法、诚信意识。同时,对禁止性行为进一步明确,规范相应法律责任。 夏春胜:修订后的《条例》聚焦政策性粮食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严格政策性粮食管理,列举以陈顶新、以次充好、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和信贷资金、以政策性粮食作担保或清偿债务等禁止性行为;明确了政策性粮食主要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平台公开交易方式,为守住库存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的底线提供了法律支撑。针对“吃得安全、吃得放心”的百姓关切,《条例》明确要求建立健全粮食流通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体系;明确粮食收购质量安全检验、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运、储存期间定期检验和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等制度;列举了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情形;明确加强粮食污染监控,建立健全被污染粮食收购处置长效机制,守住“舌尖上的安全”。 翟江临:《条例》还明确规定,对粮食经营违法行为可以查封、扣押非法收购、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等。明确规定,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以及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的,除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外,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明确规定,将不符合《条例》规定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最高可处货值金额5倍以下的罚款。《条例》的实施,将对粮食流通质量安全违法行为起到有效的警示和震慑作用,为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重要的法律支撑。 健全制度体系保障粮食市场健康发展 主持人:如何完善制度体系、加强监管力度,确保《条例》新规落到实处? 张晓强:要以《条例》的修订出台为契机,推动各地各部门建立健全规范和促进粮食流通以及粮食产业发展的制度体系,尤其是《条例》中修订的各项制度要形成切实可行的落实措施,并进一步细化具体化,如积极探索制定粮食节约减损工作指导意见、政策性粮食管理指导意见等。同时,重新梳理现有规章制度,与《条例》不相符的内容应及时修订或废止,确保《条例》中的各项规定得到有效落实。 夏春胜:要创新监督管理方式,加强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改备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要建立监督检查综合协调机制,根据信用实施分类监管。要突出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监管,守住政策底线;突出收购市场监管,维护农民利益;突出原粮质量监管,严防不合格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加强粮食流通执法人员培训,准确理解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内容程序,把握自由裁量尺度,提高规范执法水平。切实推进“互联网+监管”,减轻基层监管工作量,缓解监管力量不足压力。通过提高粮食流通治理效能,为扛稳粮食安全重任,构建更高层次、更高质量粮食安全保障体系提供强有力的法治支撑。 翟江临:在《条例》实施过程中,应进一步在提升粮食流通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的时效性、代表性、针对性和实用性等方面着力,注重完善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加强检验监测机构的体系建设和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监测排查快速反应机制,健全粮食流通质量安全风险预警信息发布机制等,为监管部门和粮食企业提供精准有效的质量安全风险信息服务,切实发挥国家监测体系的作用,为激发市场主体的创造力提供有力保障。 来源:《光明日报》(2021年4月9日 16版) 相关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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