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概况
首页 > 在线办事 > 复议许可 > 行政许可事项
行政许可事项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原有行政许可事项4项,分别为: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粮食收购资格认定、中央储备粮油轮换计划批准以及军粮供应站、军粮代供点资格认定。

2020年9月14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取消“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改变管理方式,禁止中储粮集团公司直属企业以外的市场主体承储中央储备粮。

2021年4月15日,新修订实施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2021年5月21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认定”,改为备案管理。

2022年1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取消“中央储备粮油轮换计划批准”事项。

目前,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有行政许可事项1项,即“军粮供应站、军粮代供点资格认定”。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序号 主管部门 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设定和实施依据
1 国家粮食和储备局 军粮供应站、军粮代供点资格认定 省级粮食和储备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