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夏粮收购

关于做好2012年秋粮收购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粮办检〔2012〕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

  在中央一系列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的有力推动下,今年我国秋粮再获丰收,秋粮收购工作即将全面展开。为落实《国家粮食局关于切实做好秋粮收购工作的通知》(国粮电〔2012〕1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2012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发改经贸〔2012〕2726号)精神,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确保国家各项粮食政策落实到位,促进粮食宏观调控和保供稳价目标的实现,现就做好2012年秋粮收购专项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由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内从事秋粮收购活动的各类粮食经营、加工及转化企业进行检查。检查对象包括中央粮食企业、外资粮食企业、跨地区收购粮食的企业等。

  各地要提前对辖区内粮食经营者情况进行摸底,全面掌握粮食收购主体经营活动的基本信息,为做好秋粮收购专项检查工作打好基础。要结合秋粮收购专项检查,加快建立和完善监管对象数据库,加快粮食经营者诚信评价体系建设,实现对粮食收购主体的分级分类指导和监管。

  二、检查内容

  各地要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的检查事项,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关于今年秋粮收购工作的具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突出检查工作重点,特别是加强对粮食收购主体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的检查,督促各类粮食收购主体切实做到“五要五不准”:要敞开收购、随到随收,不准折腾农民;要依质论价、优质优价,不准坑害农民;要公平定等、准确计量,不准克扣农民;要现款结算、不打白条,不准算计农民;要优质服务、排忧解难,不准怠慢农民。

  一是核查粮食收购者是否具有粮食收购资格,政策性粮食委托收储库点是否具备规定的条件。要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配合,坚决取缔无证无照收购,取消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委托收储库点的政策性粮食收储资格。二是检查粮食收购者是否严格执行了国家粮油质量等级标准和水杂增扣量标准,坚决纠正压级压价或抬级抬价以及拒收农民交售的符合质量标准粮食等行为。三是检查委托收储库点是否严格执行了最低收购价和国家临时收储等政策,督促委托收储库点做到敞开收购,不停收、不拒收,坚决查处“转圈粮”、违规竞买政策性粮食等行为。四是检查粮食收购者是否及时支付了农民售粮款,坚持“一手粮、一手钱”,坚决制止并严肃查处“打白条”等行为,切实维护售粮农民利益。五是检查粮食收购者履行相关义务情况,督促粮食收购者按照有关规定报送统计报表,委托收储库点按时报送收购进度,坚决杜绝虚报、瞒报、拒报统计数据等现象。六是检查粮食经营者是否存在违反储粮安全和安全生产有关规章制度情况。重点检查企业粮食收购安全生产预案和措施的制定及落实情况,坚决制止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危旧仓房和已报废仓房储存粮食,以及超设计标高、超设计容量储存粮食,必须确保售粮农民和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确保储粮安全。

  三、检查时间

  秋粮收购工作时间跨度大,各地要根据当地秋粮收获上市和收购工作进展情况确定检查工作时间,做到粮食收购和专项检查同时开展、同步进行。实行最低收购价和国家临时收储政策的地区,要在相关预案和政策启动后立即跟进开展政策执行情况检查。

  四、工作要求

  抓好秋粮收购是当前粮食流通工作的中心任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紧紧围绕秋粮收购工作开展专项检查,坚持一手抓收购,一手抓检查,将监督检查贯穿于秋粮收购工作始终,确保秋粮收购工作顺利进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成立秋粮收购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任组长,统一组织检查工作。各地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工作部门协调机制,加强与价格、工商等部门,以及周边地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联合开展检查,形成检查合力。

  (二)制定检查方案。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制定本省(区、市)秋粮收购检查工作方案,细化工作要求,增强检查方案的可操作性。市(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检查方案并做好组织实施。

  (三)认真实施检查。市(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检查工作方案开展检查,进一步规范检查文书,完善监督检查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检查工作日志制度,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涉粮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严肃查处,加大处罚力度。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重大涉粮案件的直接组织查处力度,并及时予以通报。

  (四)强化层级监督。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检查工作的督促、指导和巡查,对检查工作不力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检查人员要坚持公平、公正、廉洁检查;各地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公众参与督查,提高检查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国家粮食局将适时组织抽查。

  秋粮收购期间,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继续加强对政策性粮食出库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性粮食出库顺畅,保证市场有效供应。要加强对检查工作的宣传报道,做好检查工作动态信息的收集、汇总和报送,各省(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月向我局报送秋粮收购专项检查情况(见附件),重大问题要立即按程序报告。本专项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地要及时报送工作总结。

  附件:2012年秋粮收购专项检查情况月度汇总表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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