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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准确确定干部在参加革命工作后 个人生活是属于“供给制”的呢?


2006年04月29日

  老人老〔1982〕10 号文作了三点解释:“⑴伙食按规定享受小灶、中灶、大灶;⑵服装、棉被等生活用品;⑶极少的普通津贴费,实行部分供给、部分工资制的(含包干制),可视为供给制。除此之外,其他支付形式不属于供给制。建国前享受过供给制待遇,也享受过薪金制待遇的,按享受供给制待遇对待。”除此之外,其他支付形式不属于供给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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