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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三个机制的产生背景及内容


2006年04月29日

  “三个机制”即: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机制、医药费保障机制、财政支持机制,是为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而建立的。
      20世纪90年代,由于经济转型、企业亏损等原因,出现了拖欠离休干部“两费”的问题。到1999年底,“两费”拖欠多达14.8亿元。

  为了解决“两费”拖欠问题,1997年7月。中组部在河北石家庄召开落实离休干部“两费”现场会,着力解决拖欠问题。这个问题引起中央的高度重视。1997年11月13日,1999年1月21日,胡锦涛同志两次批示:“要着重落实离休干部的‘两费’,建立保障机制”;“落实‘两费’的保障机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中组部、财政部等部委组成6个联合调查组,分赴华北、东北、华东、中南、西南、西北地区,实地调查12个省区,听取了18个省区市的情况汇报。调查结束后,6部委经过6轮研究协商,形成了《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先后经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研究同意,最后出台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0]61号),文件的主要内容是:

  1、对各省区市上报的截止1999年底拖欠的离休干部“两费”(共14.8亿元),由中央财政一次性予以补发。

  2、 建立“三个机制”。各地和各部门要按“单位尽责,社会统筹,财政支持,加强管理”的原则建立“三个机制”,确保离休干部的离休费按时足额发放、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离休费保障机制。行政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负担;企业参加基本统筹,社会化、优先发放;国家规定的统筹项目,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规定项目各省自定措施。?v2?w医疗费保障机制。企业以及未享受公费医疗的单位实行单独统筹,行政事业单位原享受公费医疗的可维持原渠道不变,也可纳入单独统筹(或采取其他形式),资金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医药费筹集水平,可按当地上年实际发生额并考虑离休干部人数增减等相关因素制定。?v3?w财政支持机制。各级财政要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特别是省财政要切实负起责任。中央财政对确实有困难的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的“两费”资金缺口,给予适当补助。
  
  3、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领导,确保中央财政一次性补发后不再发生新的拖欠。原则上,各部门分工是: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保机构负责统筹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财政部门保障由财政负担的资金及时到位;原经贸委协助做好企业“两费”落实工作;卫生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管理;组织、人事、老干部部门加强协调、检查,确保“两费”落实。
     
   2003年6月,中组部、财政部、劳动部和社会保障部三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离休干部“两费”保障工作的基本要求〉的通知》(组厅字[2003]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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