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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保养维修管理办法


2007年10月14日

  
      为了使车辆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充分发挥其机械性能,延长使用寿命,保障行驶安全,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司机要自觉爱护国家财产,细心维护保养,使用所管车辆。
      二、要经常检查机油、水、刹车和转向系统,灯光、轮胎气压和仪表是否正常,证件是否齐全有效。
      三、车辆例行保养按公里及时进行,换季保养每年进行两次,春季4—5月份,秋季10—11月份。
      四、成立汽车维修管理小组,具体负责修车事宜。汽车维修管理小组组长由分管副主任担任,成员由行政医疗处、财会处及车队主管组成。
      五、建立汽车维修登记档案,对所修的车辆实行单车登记,每季度在车队通报一次,年底综合通报。
      六、需要一般维修的车辆,由本车司机填写维修报告单,经汽车维修管理小组核实同意后,到国管局指定的专修厂进行修理。
      七、需大、中、小修的车辆,须由汽车维修管理小组写出书面报告,经办领导同意后方可到指定的专修厂进行修理。
      八、维修费用在1000元(不含)以下的,由主管财务的副主任审批,到财务处报销;维修费用在1000元(含)以上的,需经办主任审批,到财务处报销。
      九、发生事故的车辆,须经汽车维修管理小组查验同意后,方能进厂修理,修理费用根据肇事司机应承担的责任,按汽车管理奖惩制度进行处理。
     十、需要购买汽车维护用品时,由车队报行政医疗处审批后统一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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