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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干部享受护理费实施办法


2007年10月14日

      根据国发﹝1980﹞253号、劳人字﹝1982﹞10号、组通字﹝1992﹞17号和人发﹝1998﹞5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办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享受范围
      年满70周岁的离休干部,年满80周岁的退休干部,因公致残饮食起居需要扶助的人员,因瘫痪、癌症晚期致使生活不能自理且有合同医院诊断证明的人员。
      按规定已经享受宿舍自雇服务人员费用补贴的副部长(级)以上干部,不再享受护理费待遇。
      二、护理费标准
      每人每月为100元。
      三、享受护理费的起始时间
      年满70周岁的离休干部,从生日当月起发给护理费;年满80周岁的退休干部,从生日次月起发给护理费。
      四、护理费的办理程序
      符合本办法的老同志,由相关工作处填写老干部定期护理费申请表(附表),由负责人签署意见,报行政医疗处办理审批手续。


      附表
     
 

 老干部定期护理费申请表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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