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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2007年10月14日

  
      为加强离退休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为离退休工作服务,依据《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办法》(﹝1998﹞国管财字210号),结合我办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离退休经费是保障离退休人员生活和开展必要活动以及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开展业务工作所需的社保经费。离退休人员及机构所需的经费主要由单位预算资金、上级补助资金和医疗费补贴构成。
      二、离退休经费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在保证离退休人员个人待遇经费的前提下,兼顾其他支出;勤俭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离退休经费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合理编制经费预算,强化预算约束;运用科学的管理手段,加强经费管理,努力节约支出;认真编报经费决算,开展经费使用情况分析;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对离退休经费实施监督。
      四、单位离退休经费,在单位财务负责人的领导下,由财务处统一管理。
      五、离退休经费预算编制。离退休经费预算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单位离退休人员情况和离退休干部工作任务编制的年度经费收支计划。
      离退休经费预算编制的主要内容包括:离退休人员个人待遇经费、公用经费、医药费、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经费和专项经费。
      六、离退休经费支出管理的要求:严格遵守财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执行经批准的离退休经费预算,确保离退休人员经费支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公用经费支出的管理,节约支出,减少浪费。
      七、离退休经费支出的申报手续
      (一)各部门开展业务活动所需购置的电器、办公家具及1万元以上的印刷费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进行政府采购的劳务和商品,经办人需事先填写“国家粮食局政府采购项目(协议供货)审批表”,由财务处向国粮局政府采购部门申购。
      (二)汽车燃料、维修及保险等,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厂家维修、办理,经办人须填写“维修报告单”经办领导批准后到财务处领取支票。
      (三)各部门开展业务活动所需购买的低值易耗品,须填写采购计划,报主任批准后,到财务处领取支票。
      (四)各部门举办大型活动,事前由主办处室制定预算,报主任批准后,到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五)各部门开展业务活动所需支付的劳务和商品费用,需合法取得印有北京市税务局税务专用章的原始单据。
      (六)原始凭证要有经办人、验收人(一般为所在处室负责人)签字,经办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应在购置后,统一到综合处登记固定资产登记表。
      (七)单位内部自行规定的各项工作补助,按有关规定,经主管处长审核后,报办领导审批。
      (八)医药费由专职医生按有关规定审核。取暖费、抚恤金等由行政医疗处审核。
      (九)批准权限:1000(不含)元以下的单据由分管财务的副主任审批,1000(含)元以上单据由主任审批。
        八、依据会计核算资料和有关文件规定编制离退休经费决算,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并根据工作需要,逐步加强财务分析。九、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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