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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保密工作的规定


2007年10月14日

  
      为了进一步做好保密工作,确保党和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上级有关保密规定,结合我办工作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建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安全工作的办领导、综合处一名干部和负责保管文件的同志、各处室一名同志组成。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有关规定;对干部、职工进行保密宣传教育;检查保密情况,研究存在的问题,制定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对遵守保密制度的人和事提出表扬,对违反保密规定现象提出批评,对因失泄密事件造成后果和损失的,要及时上报,并根据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二、全体干部、职工应自觉遵守以下保密守则:不该说的国家秘密不说,不该问的国家秘密不问;不该看的国家秘密不看,不该记的国家秘密不记;不准在非保密本或其他载体上记载国家秘密;不准在外事活动或私人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和无关人员面前谈论国家秘密;不准将手机带入有涉密内容的会场、场所;不准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国家秘密文件或其他涉密载体;不准涉密办公室无人时不锁门、不锁窗;不准通过普通邮局、普通电话、明码电报和互联网传递国家秘密事项,不准将涉密计算机与互联网连接;不准携带国家秘密文件或其它涉密载体参观、游览,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不准步行、骑自行车、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携带秘密文件或其他涉密载体。
      三、严格文件保管措施。凡是收到的文件,一律分类登记,按文件内容、性质分别送办领导、有关处、室。需要由本办承办的文件,要及时送办领导和有关处、室阅办,并由综合处负责催办。在办内运转和借阅的机要文件,妥善保管,严格执行登记、签收、编号、分发、传阅、保密、存档和履行清退手续。
      四、按规定范围需要进行传达、阅读的机要文件,由专人送到工作处。老同志在工作处阅读文件,不得携带回家。对于行动不便的老同志,凡是中央要求必须传达的重要文件,指派专人口头传达。中央文件不准抄录、外传、涂改、勾画。
      五、节日前(五一、十一、元旦、春节)各处、室要对保密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失泄密隐患或苗头,及时向办保密领导小组报告,并采取措施弥补、制止,办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处、室保密工作进行抽查。
      六、中央文件每半年清退一次,各处、室每个季度或阅读后随时退给综合处。各类文件按有关要求,每年要进行整理归档,并根据情况组织销毁文件。负责分管保密工作的人员在工作变动时,需按规定做好交接手续。
      七、机要文件一律放在保密柜内,离开办公室必须把门锁好。清理文件、处理废纸,要严格检查,防止泄密。需要监销的文件,要派专人到指定地点销毁,不得当废纸处理。
      八、对于重要内容的录音、录像带,传达范围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扩大播放范围,不得带回家播放,不得自行转录。
      九、加强对复印文件的管理。中共中央文件、绝密文件和印发部门规定不准翻印的文件、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翻印、复制。国家机密文件、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翻印、复制。国家机密文件、资料需要翻印时,发至县团级的,由办领导审批;发至省军级的,由国粮局办公室负责同志审批。
      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保守国家秘密责任制,由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和各处室负责人每年签订一次《保守国家秘密责任书》。如人员发生变动,需及时补签。
      十一、本办法解释归综合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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