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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退休人员扩大就近医疗报销范围的通知


2007年10月14日

  根据京劳社医发[2005]49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通知》和京医保发[2005]29号文件,关于享受公费医疗离退休人员就医管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办实际情况,现就离退休干部实施就近医疗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就近医院的选择

  为方便离退休人员就近就医,我办离退休人员就医除原有合同医院外,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自愿选择一所就近医院,进行门诊、急诊和住院治疗(但不可转院;医疗照顾人员在该院不享受医疗照顾待遇)。原合同医院不变。

  二、就医管理、审核报销

  就近医院门诊医疗费报销仍保持原渠道和原方式,即门诊、急诊医疗费个人现金结算,月底持收据等在各自所属活动站,按照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审核报销。

  就近医院住院医疗费报销:享受医疗照顾待遇并持有北京市医保中心下发的《就医凭证》的干部,按照离退办《关于变更离退休人员医药费结算办法的通知》办理;其他离退休人员出院一周内,由本人或家属持住院费收据、结算清单经我办医生审核后到财务处结算。

  若需到合同医院、就近医院以外的医疗机构就医,必须经合同医院转院,持转院证明报销。

  三、急诊

  离退休人员患急症可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医,收据加盖急诊章、凭急诊诊断证明、按公费医疗有关规定报销。

  四、具体实施步骤:

  1、我办离退休人员根据自身情况,重新选择一所就近医院,填写在本通知“回执”一栏中,一周内交至本人所在活动站。 

   2、各工作处作表,一周内报至行政医疗处。

  3、行政医疗处负责汇总,一周内分别上报市医保中心、北大医院公疗办备案。

  4、活动站一周内通知离退休人员本人。

  5、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

  五、本办法由我办行政医疗处负责解释。 

   附件:回执单
 

 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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