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审议通过
2018年12月05日 【字号:

11月30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正式审议通过《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9年1月1日施行。这是浙江结合省情、适应新时代粮食消费转型升级需求而制定的第一部粮食安全地方性法规。

《条例》分总则、粮源保障、粮食储备、粮食流通、应急与监管、法律责任及附则共七章五十六条,在七个方面彰显了浙江特色,对新时代粮食安全保障立法具有引领示范意义。

1.首次将促进粮食产业发展纳入粮食安全保障范畴,为满足全省居民“吃得好”提供了制度保障。《条例》开宗明义地把促进粮食产业发展确立为一项立法任务,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引导和支持种植符合市场需求的绿色优质粮食品种、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和全产业链发展的责任;规定了储备粮动态轮换制度,盘活储备粮资源支持产业发展,并可以利用国有政策性粮食企业的现有仓储设施和技术为粮食产业发展提供服务;鼓励粮食加工业和食品工业发展、粮食品牌建设,增加绿色有机粮食供应。

2.首次确立了粮食安全责任制专项考核法律制度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粮食安全保障职责。《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进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第五条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保护耕地和促进粮食生产等粮食安全保障相关工作的职责。

3.首次规定了公民、企业、粮食经营者和各级人民政府节粮减损方面的法律义务。该义务在《条例》第六条作出规定,在《条例》审议过程中,获得了有关人大代表、专家的高度好评,回应了社会对爱粮节粮传统美德的关注,同时也体现了对粮食安全从政府管理到公民、社会、政府共同治理转型的理念。

4.首次明确粮食安全保障的“两个相匹配”。一是明确了统筹规划建设与地方粮食收储任务相匹配的现代化、标准化、智能化的粮食仓储设施;二是明确了与当地口粮供应相匹配的应急加工能力。

5.首次界定粮食流通基础设施的范围并创设国有粮食流通基础设施清单式保护制度。除粮食仓储设施外,《条例》第三十条将粮食批发市场、粮食物流加工园区、粮食码头纳入了粮食流通基础设施范围,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第三十一条创设了国有粮食流通基础设施清单式保护制度,由省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并向社会公布,实行动态管理,列入保护清单的国有粮食流通基础设施确需拆除、迁移、置换或者改变其用途的,需符合法定事由并事先经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出清单范围。

6.彰显“大储备”理念,将社会储粮纳入粮食储备体系。在粮食储备环节,《条例》不局限于政府地方储备粮,突出了社会储粮的重要性,积极推进形成粮食储备政府、社会共担机制。特别是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支持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粮食生产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和社会化服务组织等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建设仓储设施、储存一定数量的粮食;明确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大中型企业等单位食堂储存能维持十五日以上的口粮;鼓励居民家庭平时根据需求储存一定数量的口粮。

7.突出粮食质量的全链条监测管控。在生产领域,规定应当采取有利于防止土壤污染的农业耕作措施,控制农药、化肥使用量,推广使用安全、高效的生物防治技术,并根据农用地的分类采用不同风险管控措施。在粮食储备领域,地方储备粮储存期间按照规定定期进行质量检验,收购入库(或者轮换补库)、销售出库由专业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在粮食流通领域,粮食经营者在原粮销售出库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粮食质量安全项目进行检验;危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粮食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召回已售粮食,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在其监督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置,禁止流入口粮市场和用于食品加工。粮食主管部门负责建立粮食经营者的粮食质量安全信用档案,规范粮食质量的检验、记录、出证、索证等行为,健全粮食质量安全追溯机制。

来源: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