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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机关的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711号,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并及时更新。

一、持有政府信息情况

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本机关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储备总体发展规划和品种目录,组织实施国家战略和应急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管理,统一负责储备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对管理的政府储备、企业储备以及储备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粮食流通行业管理和中央储备粮棉行政管理等。

本机关在履行职能过程中,主要产生并保存以下政府信息:

1.粮食和物资储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本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3.粮食和物资储备有关的规划及相关政策;

4.粮食和物资储备有关统计信息;

5.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及结果;

6.实施行政执法的依据、清单、程序、结果,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重大执法结果;

7.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8.粮食和物资储备有关政府采购信息;

9.粮食和物资储备有关项目信息;

10.定点扶贫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实施情况;

11.粮食和物资储备有关的监督检查情况;

12.粮食和物资储备有关应急预案、应急演练及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情况;

13.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4.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对外发布政府信息情况

本机关主动公开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对外发布政府信息的渠道包括:

1.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lswz.gov.cn;

2.新闻发布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举办,在本机关会议室召开;

3.政务新媒体,本机关微信公众号和官方微博(以上新媒体渠道均需搜索关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本机关的公开出版物包括:

1.机关刊物《中国粮食经济》,订阅获取,请与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宣传教育中心联系,电话:010-68979800。

2.年度《中国粮食和物资储备年鉴》,请与中国粮食研究培训中心联系,电话:010-68979640。

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申请方式

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所需信息尽可能提供完整、准确的名称、文号或进行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具体申请方式如下:

1.在线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本机关政府网站“信息公开”栏目所属“公开申请”渠道提交申请,如实填写申请人信息、所需内容及获取方式等,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公民需提供个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委托代理人需同时提供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材料等,下同)。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及时与申请人确认,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当面申请。申请人如实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并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直接到上述受理机构当面提交申请。申请人当面申请时,如书写确有困难,工作人员可以代为填写《申请表》。当面提交的,以提交当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信函申请。申请人如实填写《申请表》,连同有效身份证明材料,一并通过信函方式邮寄至上述受理机构(信封左下角请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本机关收到信函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答复时限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是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5号院(邮编:100834)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下午13︰30-17︰30

联系电话:010-68979049

传真号码:010-68979003

电子邮箱:zfxx@lswz.gov.cn(仅用于接收有关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意见建议;如需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请查看“申请方式”)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