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规定,粮食收购资格认定工作已经“下放中央审批事权至企业办理工商登记的同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目前分别由省级、市级和县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为适应机构改革新形势,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我们在《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国粮政〔2016〕207号)有关要求的基础上,对粮食收购许可证的相关要素进行了调整完善,制定了文本样式,供各地参考。请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优化市场准入服务,切实加强粮食收购许可证管理,继续做好粮食收购资格认定工作。 附件:1.关于粮食收购许可证有关问题的说明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 (此件公开发布) |
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