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务审计司
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
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2019年12月24日 【字号:
司局便函财务〔2019〕5号

各司局、各直属联系单位,各储备物资管理局(办事处):

近日,财政部印发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财资﹝2018﹞98号),以下简称《配置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配置办法》内容和精神。《配置办法》是为落实预算法和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要求,促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的管理制度,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的重要依据。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提高认识,准确理解和掌握《配置办法》所涉及的各项具体规定和精神实质。

二、严格执行《配置办法》要求。《配置办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原则、资产配置标准制定、资产配置方式、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申请、审核与批复、相关预算执行与调整、新增资产验收与登记等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各单位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在编报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和采购时,严格按规定执行,在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努力节约经费开支,不得违反规定超范围、超标准配置。

三、进一步加强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日常管理。财政部制定的《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财资〔2016〕27号),以下简称《配置标准》)对行政单位的资产品目、配置数量上限、价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和性能要求等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开展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计划和配置预算编报、实施政府采购、资产处置等工作。《配置标准》中的配置数量上限标准,价格上限标准均是最高限制标准,不是必须达到的标准;《配置标准》中的最低使用年限是使用的低限标准,除损毁且无法修复外,凡未达到使用年限的一律不得申请报废处置,不得申请更新;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完善资产管理制度,加强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采购、验收、领用、使用、清查、盘点、报废、处置等日常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水平。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务审计司     
2019年1月15日         

《财政部 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8〕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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