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强化国家政策性粮食日常管理和依法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1年04月28日 【字号:
国粮执法〔2021〕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财政厅(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各垂直管理局:

为深入实施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切实强化落实国家政策性粮食(指最低收购价粮和临时存储粮等,下同)日常管理和依法监管责任,有效防范风险隐患,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国家粮食收储政策相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做好政策性粮食日常管理和依法监管的重大意义

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战略性资源,粮食安全事关政治安全、社会安全、经济安全,是社会大局稳定的基石。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作出重要指示,深刻指出:“手中有粮、心中不慌在任何时候都是真理”;“越是面对风险挑战,越要稳住农业,越要确保粮食和重要副食品安全”;“对保障粮食安全丝毫不能松懈、丝毫不能含糊”。近年来,在有关部门单位的共同努力下,政策性粮食管理总体较好,为应对突发事件、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作出了重要贡献。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务必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政策性粮食日常管理和依法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敏感性,压实管理和监管责任,守土有责、守土尽责,把加强政策性粮食日常管理和依法监管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实抓细抓好,将问题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守住关键时刻拿得出、调得快、用得上的底线,确保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二、明确任务分工,严格履行政策性粮食日常管理和依法监管责任

(一)严格落实具体收储企业直接责任。具体从事政策性粮食收储业务的各类企业,要承担企业收储和管理的主体责任,对其收储(含租仓收储)的政策性粮食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库存管理、销售出库以及出现风险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认真执行“一规定两守则”,坚持“谁储粮、谁负责,谁坏粮、谁担责”的原则,严格落实仓储管理和安全生产制度标准规定,提升规范化管理和科学储粮水平。

(二)严格落实中储粮集团公司政策执行主体的责任和其他中央企业政策性粮食管理主体的责任。中储粮集团公司是政策性粮食政策执行主体,要组织指导分(子)公司在省级人民政府的组织下,进一步做好政策执行和库存管理、销售出库等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执行规范;加强对政策性粮食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健全补贴资金动态监控系统,确保保管经费流程安全、使用规范,支持做好粮食收储工作。中储粮分(子)公司要牵头会商省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农业发展银行省分行做好政策性粮食定点工作,组织做好收购、验收、库存管理、销售出库等环节工作;会同其他确定收储库点的部门单位督促具体收储企业加强政策性粮食库存、质量、安全仓储、政策执行等方面管理,完善内控管理制度,并建立逐货位质量档案;加强对直属企业的内部管控,压实直属企业的管理责任。中储粮直属企业要分解落实下达的收购、销售、调运指令,拨付清算相关费用补贴;完善驻库监管制度,落实驻库人员,压实监管责任;进一步落实好定期巡查制度,对2018年以前收储的政策性粮食协同市县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市县级分(支)行定期对辖区内政策性粮食管理情况开展巡查,督促具体收储企业加强政策性粮食日常管理;加强对政策性粮食收储和销售出库的组织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单位核验具体收储企业、库点出库能力。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等承担政策性粮食收储任务的中央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收购预案规定对下属具体收储企业承储的政策性粮食提供履约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切实加强管理,定期组织开展检查,督促指导下属具体收储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规定;参照中储粮直属企业驻库监管做法,建立驻库监管制度,指定具体收储企业的上一级管理单位落实驻库人员,压实监管责任。

(三)严格落实农业发展银行信贷资金监管责任。农业发展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参照《若干意见》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负责对政府储备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的规定,对政策性粮食信贷资金实施信贷监管,落实监管责任,定期组织库贷检查,确保贷款与承储库点实物库存值增减挂钩、专款专用。协同中储粮分(子)公司及直属企业,对2018年以前收储的政策性粮食做好库存管理、销售出库秩序维护、贷款资金回笼和追回等工作。市县级分(支)行要配合市县级粮食和储备部门、中储粮直属企业定期对辖区内政策性粮食管理情况开展巡查。

(四)严格落实粮食和储备部门属地监管责任。地方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要按照《若干意见》关于“地方政府对辖区内承储最低收购价粮、临时存储粮等其他中央事权粮食的企业,依法履行属地监管责任”的规定,加强对政策性粮食的监督检查,切实履行好属地监管责任。协同中储粮分(子)公司及直属企业,对2018年以前收储的政策性粮食做好库存管理、销售出库秩序维护、出库纠纷调解等工作。市县级粮食和储备部门牵头,会同农业发展银行市县级分(支)行和中储粮直属企业定期对辖区内政策性粮食管理情况开展巡查。

(五)严格落实确定收储库点单位管理和监管责任。在2018年及以后政策性粮食收储中确定收储库点的单位,对其确定的收储库点收储政策性粮食的监管、验收、库存管理、销售出库以及出现的风险等负责。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收购预案要求,加强对其确定的收储库点的管理,并组织做好入库粮食验收、粮权确认和证据固定工作。

(六)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各垂直管理局配合做好政策性粮食监管。各垂直管理局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储备协同监管的通知》(国粮办执法〔2020〕407号)关于“其他中央事权粮食以地方粮食和储备部门属地监管为主,垂直管理局配合实施”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省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履行对政策性粮食的属地监管职责。

三、突出工作重点,全面落实政策性粮食日常管理和依法监管的具体措施

(一)政策执行方面。具体收储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收储政策,不得违规租仓或委托储粮,不得以合同约定、补签协议等方式变相更改租赁性质、挤占费用、转嫁风险,不得启用未经报批和现场审核的仓房,不得启用存在安全隐患或已涉粮案件的企业仓房储粮;严格执行“五要五不准”收购准则,做到标准上墙、政策上榜、样品上台,公示收购品种、质量要求、量(价)折扣标准,按照国家规定和标准,收购当年新粮,及时支付农民售粮款、切实做到“一手钱一手粮”;严格执行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相关政策规定,严守出库纪律。

确定收储库点的单位及具体收储企业要及时对验收入库的政策性粮食进行公证和公示,确认粮权,固定粮权证据。中储粮分(子)公司及直属企业要及时组织销售粮源提报、审核,会同地方粮食和储备部门核验出库能力,通过农业发展银行账户回笼资金,配合粮食交易中心协调出库纠纷。

地方粮食和储备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单位重点对违反定点程序、审核不严、弄虚作假、改变租赁或委托性质、“打白条”、“压级压价”、“先收后转”、“转圈粮”、“以陈顶新”、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清偿债务、额外收取出库费用、违规设置障碍制造“出库难”,违规增扣量等坑害国家利益、农民和消费者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二)粮食数量方面。具体收储企业要定期校验检验、检斤设施设备,规范使用“一卡通”系统,如实填写购销凭证,严格执行水杂增扣量标准,规范单据流转和审签程序,确保凭证记录数量与实际相符;规范日常业务管理,确保保管账、统计账、财务账三账一致,账实相符。

中储粮分(子)公司及直属企业要组织指导具体收储企业定期核查实物库存,及时掌握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及出入库情况,核验、通报“一卡通”预警信息。

地方粮食和储备部门牵头,会同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等相关部门单位重点对重复检斤,虚报数量、先报统计库存,后收粮补库、挂拍空单、空卖空买、虚构出库业务,以杂质等填充物抵顶库存,擅自动用、盗卖政策性粮食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三)粮食质量方面。具体收储企业要建立健全质量档案,严格执行粮食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规范检验程序,确保检验手续齐全,配备必要的快检设备,严格执行国家增扣量规定,配合有关单位对拟销售粮源进行检验,检验报告在有效期内,且随货同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定期进行粮食质量检验,配合执行好春秋季库存粮油质量检查制度。

确定收储库点单位要及时组织验收,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范围应符合国家有关要求,规范扦样、送样、检验业务手续。中储粮分(子)公司及直属企业要牵头组织落实春秋季粮油库存质量检查制度,对检验结果不符合粮食质量变化规律的,要加大复检力度,查明原因,妥善处理;指导具体收储企业强化质量管理,对质量监测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要求进行整改。

地方粮食和储备部门牵头,会同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等部门单位重点对质量把关不严,未严格执行出入库检验制度,以致不符合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进入政策性库存或流入口粮市场、质量检验手续和结果弄虚作假、定期质量检验制度不落实、保管不善导致严重生虫、发热、霉变和真菌毒素超标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四)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方面。具体收储企业要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严格执行《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和《粮油安全储存守则》《粮库安全生产守则》等规定,落实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建立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相关管理制度,并强化执行。地方粮食和储备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储粮企业仓储保管和生产作业的监督管理,防范粮油储存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经常性开展相关业务检查。

四、强化组织领导,持续巩固做好政策性粮食日常管理和依法监管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若干意见》要求,全面落实任务分工,在地方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粮食安全党政同责有关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财政、垂直管理局、农发行、中储粮等部门单位共同参与的沟通协调机制,加强部门间、区域间、层级间协同联动,明确责任分工,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省级协调机制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分析辖区内政策性粮食日常管理和依法监管情况,强化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研判,制定有针对性的管理、监管措施,并将政策性粮食日常管理和依法监管职责落实情况纳入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范围。

(二)提升管理水平。各具体收储企业要不断完善粮库管理、储存管理、质量管理、购销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制度规范,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夯实管理基础,提高执行力,提升管理水平。发展改革、财政、粮食和储备等部门要加强政策引导,鼓励企业提升仓储设施水平。

(三)强化法治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及具体收储企业要强化本单位的法治建设,落实法治机关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定期开展学法培训,把宪法、法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规章制度、政策规定,作为重点学习内容。利用多种媒介、手段推进法治文化建设,加大对粮食行业相关法规制度的宣传普及力度,大力营造学法、懂法、用法、守法的良好氛围,筑牢不敢违规、不想违规的堤坝。

(四)建立巡查机制。市县级粮食和储备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依照属地监管原则,牵头对行政辖区内的政策性粮食承储库点每月巡查一轮。省级粮食和储备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辖区内市县级粮食和储备部门、中储粮分(子)公司及直属企业开展的政策性粮食监管定期巡查情况进行督导评估,确保巡查工作落实到位;发现管理和监管责任不落实,管理制度不完善、不健全,内部监督检查和外部执法检查不严格、走过场、流于形式的,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并将检查结果抄送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管理部门单位。在政策性粮食日常管理和依法监管中,管理和监管人员确已履职尽责,但具体收储企业仍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可在调查核实履职情况的基础上,视情免于责任追究。

(五)落实监管经费。政策性粮食的监管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现行预算管理体制分级予以保障,并加强对政策性粮食监管经费的管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财   政   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2021年4月25日            

来源:粮食和储备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