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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事办理工作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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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14日 | |||||||||
殡葬改革是我们党一贯倡导的一项社会改革,它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是造福子孙后代的一件大事,也是整顿党风的一个方面。丧葬工作是老干部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具有很强的政策性、思想性。每一个工作人员必须本着丧事办理要严肃、从简的原则,切实增强做好丧葬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 为了进一步贯彻党中央关于丧事简办的通知精神,根据中办发﹝1983﹞75号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党组〈关于共产党员应简办丧事、带头实行火化的报告〉的通知》和中发﹝1991﹞12号文件《中共中央关于党和国家高级干部逝世后丧事改革的通知》规定,结合我办情况,特制定以下丧事办理实施细则。 一、原则 (一)办理丧事应本着从简的原则,由组织办理,家属亲友积极配合。 (二)要充分尊重、支持老同志生前有关丧事简办的愿望和遗嘱,提倡、鼓励丧事从简。 (三)遗体实行火化,不举行遗体告别仪式,不开追悼会。骨灰就地就近安置,不组织到外地撒散。 (四)逝者生平由组织负责撰写,家属、亲友可以向组织提供有关情况,但不应干预。 (五)老干部病逝后,可在医院举行遗体送别,也可以在八宝山殡仪馆举行简单的送别。 (六)副部长级以上干部逝世后,报经中组部批准后,可到八宝山革命公墓办理骨灰入室存放和由新华社刊登逝世消息的有关事宜。 (七)老红军、离退休前担任过副局长以上干部和1985年6月30日工资改革前行政14级以上经中组部批准享受局级待遇的干部逝世后,按有关规定可到八宝山革命公墓办理骨灰寄存(上墙)事宜。 二、分工 (一)相关工作处接到老同志病故通知后,要立即将病故老同志的姓名、年龄以及病故时间、病故原因、遗体存放地点、原单位、原职务等基本情况,向主管领导汇报,并通知党委办公室和行政医疗处。处长和负责办理丧事人员一起陪同有关领导代表单位、老干部党支部到家中慰问已故老同志亲属,向其说明党和国家关于丧事简办的政策、丧事简办的有关规定以及丧葬费的支出、可以报销的项目及标准等问题。共同商定办理丧事的具体事宜(包括:遗体送别形式、时间、遗体火化地点、骨灰安放等)。一般不成立治丧组织,如需要,经领导批准可以成立治丧小组或治丧办公室。做好办理丧事的各项准备工作:联系殡仪馆、租用遗体送别室,写横幅、挽联、讣告,逝者是党员的,准备覆盖遗体用的2号党旗(不可以随遗体火化)、签到簿、纸、笔等。负责抚恤金的核算申报,如果遗孀没有工作单位的,要按规定申报遗属定期生活补助费。 (二)党委办公室:负责通知综合处、财会处及相关处室。负责撰写生平,提供有关档案资料。 (三)综合处:负责对外信函及表格审核盖章。 (四)财会处:负责核销去逝老同志第二个月的离退休费,核报丧葬费、丧葬补助费和处理丧葬活动的相关费用,发放抚恤金和遗属生活费。 (五)行政医疗处:负责通知办领导,指导丧葬工作的全过程。负责车辆安排,通知国粮局办公室、中储粮总公司办公室,协调处理丧葬工作出现的各种问题,审批一次性抚恤金及遗属定期生活补助费。 三、程序 (一)相关工作处和家属共同商定丧事的办理事宜,家属准备逝者的服装及铺盖、遗像照片1张、2寸照片2张(凭发票可以报销100元以内的遗像费用)。商定是否搞遗体送别仪式,办理的时间、地点、参加仪式的人员(包括亲属人数)范围、骨灰的存放以及各种费用的结算等具体事宜。 负责办理丧事人员,凭死亡证明与殡仪馆联系灵车,要明确运遗体的时间、遗体存放的医院地址,预定殡仪馆或医院的告别室,说明是否整容、穿衣服,在送别仪式开始前20分钟遗体整容完毕。 享受副部长级待遇以上的干部,可以在八宝山殡仪馆第一告别室举行遗体送别仪式。 (二)车辆的安排,负责办理丧事人员与行政医疗处、车队共同商定用车事宜。明确丧事用车事由、车型(多少座)、发车时间、发车地点、开往何处、上车人数、带车人姓名。 1、工作车:是负责办理丧事人员与家属代表,一起办理丧葬事宜和护送遗体用车。 2、家属用车:参加丧事活动的亲属用车,要有工作人员带车,如需要大夫陪同的,大夫要携带一般急救药品,随车同行。 3、参加遗体送别活动的人员用车:活动站有老同志要去送别的,由活动站派工作人员带车。 (三)遗体送别室的布置 1、告别室正中安放遗体,生前是中共党员的,可以覆盖党旗(党旗不可以随遗体火化),四周摆放鲜花(告别室配备,另加鲜花费用自付)。 2、安放遗体的正面墙中心架子上摆放遗像。 3、遗像上方悬挂横幅,横幅上用白纸黑色黑体字书写,字体要工整,纸张要平整,字体要与横幅的大小相适应。 横幅内容一般是:“沉痛悼念XXX同志”。 4、遗像左侧摆放单位和生前好友个人赠送的花圈,按单位、个人顺序排放。党组织和行政单位赠送的花圈要分开,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花圈要分开,一幅挽联只能写一个单位,一个花圈可以挂多幅挽联。 挽联上联别在花圈的左侧(XXX同志千古),下联别在花圈的右侧(单位或个人署名XXX敬挽)。 挽联的规格:一般以宽12厘米,长105厘米为宜。 5、遗像右侧摆放子女及亲友赠送的花圈。按配偶、子女长级、亲属顺序向后排放。 6、遗像前方或遗体前方,摆放遗孀或子女赠送的花圈或花篮。 7、家属站立在遗像右侧,按配偶、子女长级、亲属顺序一字站排。 8、工作人员在告别室门外,招呼来宾在签到簿上签名、发小白花及生平简介,排队等候仪式开始。 (四)遗体送别仪式 1、哀乐响起后,由参加送别仪式的领导率先步入告别室遗体前,向遗体三鞠躬,从遗体左侧绕遗体半周并向亲属家人表示哀悼,后退出送别室。 2、参加送别仪式人员排好队,按顺序1—3人进入告别室,向遗体送别。 3、参加送别仪式的工作人员,着装要严肃、整洁,不宜穿色彩鲜艳服装,佩带小白花站立在门口或有台阶的地方,搀扶参加仪式的老同志,以防摔倒。 4、送别仪式结束后,由负责丧事的工作人员配合家属,收取横幅、挽联到指定地点焚烧,结清存尸、整容、租用告别室及花圈等费用(租用告别室及花圈的费用可以报销),并护送遗体到殡仪馆火化,办理火化事宜。 (五)骨灰存放 1、生前是部长或副部长(有中组部任命证明)的干部,经中组部批准,骨灰可以存放在八宝山革命公墓骨灰堂室内。持中组部批件,可以到新华社办理刊登去世消息手续。 办理手续:持介绍信,到八宝山革命公墓领取骨灰寄存表两份,按表上的内容填写清楚、主任签字后盖离退办公章,生平两份,中组部任命证明(复印件)两份和中组部的批件(骨灰寄存位置),到革命公墓办理骨灰存放室内手续。 2、生前是老红军或副局长以上(含1985年工资改革前行政14级)的干部,骨灰可以寄存在八宝山革命公墓骨灰墙或红军骨灰墙。 办理手续:持介绍信,到八宝山革命公墓领取骨灰寄存表两份,按表上的内容填写清楚、主任签字后盖离退办公章,生平两份,中组部任命证明(复印件)两份,到革命公墓办理骨灰寄存(上墙)手续。 3、其他干部的骨灰寄存在八宝山老山骨灰堂,也可以到由民政部批准建立的陵园安葬。 四、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标准和计算办法 (一)1985年6月30日工资改革前批准的离、退休人员病故后,按以下规定标准计算一次性抚恤金。 1、批准离、退休前原行政工资级别(退休人员为全额工资)。 2、国发﹝1979﹞245号文件增加副食补贴5元。 3、国发﹝1985﹞6号文件增加生活补贴17元。 4、国发﹝1989﹞82号文件增加离退休费(普调一级;按级别增加平均数)。人薪发﹝1990﹞1号文件增加工资(1957年以来从未调过工资的人,先上调一级,再普调一级)。 5、财综字﹝1991﹞44号文件增加粮补6元。 6、国发﹝1991﹞74号文件增加工龄津贴(离退休时间—参加工作时间+1=工龄津贴)。 7、国发﹝1992﹞28号文件增加10%的离退休费。 8、国发﹝1993﹞79号、国办发﹝1993﹞85号文件增加离退休费。 离休人员:人薪字﹝1994﹞45号文件按级别增加平均数,京退字﹝1995﹞469号文件增加离休费。 退休人员:人薪字﹝1994﹞45号文件增加退休费(按级别增加平均数的90%)。 9、国发﹝1995﹞32号文件增加离退休费(离休人员增加一档工资,退休人员增加20元)。 10、人发﹝1997﹞91号文件分二段时间增加离退休费,两项相加之和:(1)1997年6月30日前办理手续的离退休人员每月增加20元(基职工资)。(2)1997年10月1日前办理手续的离休人员增加一档工资,退休人员增加20元。 11、国办发﹝1999﹞78号文件增加离退休费(增加基础工资和级别工资,离休人员按同职务增资额增加,退休人员按规定标准增加)。 12、国办发﹝1997﹞91号文件增加离退休费(离休增加一档,退休增加20元)。 13、国办发﹝2001﹞14号文件增加离退休费。 14、国办发﹝2001﹞70号文件增加离退休费。 15、国办发﹝2003﹞93号文件增加离退休费。 以上项目之和×10=应发放的一次性抚恤金额。 (二)1985年7月1日参加工资改革后离退休人员病故后,按以下规定标准计算一次性抚恤金。 1、批准离、退休前原行政工资级别(退休人员为全额工资)。 2、国发﹝1989﹞82号文件增加离退休费(普调一级;按级别增加平均数)。人薪发﹝1990﹞1号文件增加工资(1957年以来从未调过工资的人,先上调一级,再普调一级)。 3、财综字﹝1991﹞44号文件增加粮补6元。 4、国发﹝1991﹞74号文件增加工龄津贴(离退休时间—参加工作时间+1=工龄津贴)。 5、国发﹝1992﹞28号文件增加10%的离退休费。 6、国发﹝1993﹞79号、国办发﹝1993﹞85号文件增加离退休费。 离休人员:人薪字﹝1994﹞45号文件按级别增加平均数,京退字﹝1995﹞469号文件增加离休费。 退休人员:人薪字﹝1994﹞45号文件增加退休费(按级别增加平均数的90%)。 7、国发﹝1995﹞32号文件增加离退休费(离休人员增加一档工资,退休人员增加20元)。 8、人发﹝1997﹞91号文件分二段时间增加离退休费,两项相加之和:(1)1997年6月30日前办理手续的离退休人员每月增加20元(基职工资)。(2)1997年10月1日前办理手续的离休人员增加一档工资,退休人员增加20元。 9、国办发﹝1999﹞78号文件增加离退休费(增加基础工资和级别工资,离休人员按同职务增资额增加,退休人员按规定标准增加)。 10、国办发﹝1997﹞91号文件增加离退休费(离休增加一档,退休增加20元)。 11、国办发﹝2001﹞14号文件增加离退休费。 12、国办发﹝2001﹞70号文件增加离退休费。 13、国办发﹝2003﹞93号文件增加离退休费。 以上项目之和×10=应发放的一次性抚恤金额。 (三)1993年10月1日后批准的离、退休人员病故后,按以下规定标准计算一次性抚恤金。 1、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之和(退休人员为全额工资)。 2、国发﹝1995﹞32号文件增加离退休费(离休人员增加一档工资,退休人员增加20元)。 3、人发﹝1997﹞91号文件分二段时间增加离退休费,两项相加之和:(1)1997年6月30日前办理手续的离退休人员每月增加20元(基职工资)。(2)1997年10月1日前办理手续的离休人员增加一档工资,退休人员增加20元。 4、国办发﹝1999﹞78号文件增加离退休费(增加基础工资和级别工资,离休人员按同职务增资额增加,退休人员按规定标准增加)。 5、国办发﹝1997﹞91号文件增加离退休费(离休增加一档,退休增加20元)。 6、国办发﹝2001﹞14号文件增加离退休费。 7、国办发﹝2001﹞70号文件增加离退休费。 8、国办发﹝2003﹞93号文件增加离退休费。 以上项目之和×10=应发放的一次性抚恤金额。 五、一次性抚恤金的领取 认真填写“一次性抚恤金领取表”(附表一),经本处处长审核签字后,到行政医疗处审核编号盖章,持一次性抚恤金领取表,到财务处领取。 六、遗属定期生活补助费的办理 (一)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原则:依据民发﹝1980﹞5号、财事﹝1980﹞34号文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执行。 (二)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对象 死者生前必须供养的直系亲属和其它亲属,包括: 1、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父亲年满六十岁,母亲年满五十五岁,无生活来源并失去劳动能力;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满十六岁或者已满十六岁尚在校学习的可予补助。年满十六岁不在校学习又不自谋职业的,不予补助。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的呆傻子女,按民政部门的规定,应归当地发放生活。考虑到其实际困难,可酌情给予适当补助。 3、弟妹(包括同胞弟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弟妹),对父母已经去世或父母无力抚养而由死者生前抚养的弟妹。 (三)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依据国管财字﹝2002﹞290号文件规定:去世离休干部的配偶无工作、有子女的,发放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每人每月310元;去世离休干部的配偶无工作、无子女的,发放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每人每月465元。﹝1998﹞国管财字第182号文件规定:去世退休干部的配偶无工作的,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每人每月200元。 (四)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的申办:符合政策条件的遗属,由工作处填写《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审批表》(附表二 ),经处长审批后,报行政医疗处备案后并通知财会处执行。 享受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重大节日发给临时补助费。即:“五一、十一”节各补助50元,元旦、春节各补助100元。 各工作处,随时了解和掌握遗属的家庭情况,有人员发生变化时,要通知行政医疗处,以便于及时对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进行调整。 七、治丧费用的领取和结算 (一)﹝1995﹞国管财字第5号文件规定治丧费800元,离退办规定离退休人员病故后一次性困难补助600元,合计1400元。用于处理丧事的费用,如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火化、骨灰盒、存放埋葬等,不分职务级别,由家属包干使用。 负责办理丧事人员填写《治丧费及一次性困难补助申请表》(附表三),经本处处长审批加盖本处公章,存根留处里存档备查,凭通知单到财会处领取治丧费和一次性困难补助费,计1400元。 (二)公费报销范围:租用告别室费用在1200元以内(租用八宝山第一告别室除外),遗像放大费用(在100元以内)。经本处处长审批,到财会处报销。 (三)工作人员补贴:除负责丧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补助40元外,参加丧葬服务的工作人员(含司机),每人每次补助30元,因办丧事误午餐的,每人补助10元误餐费。在公休日(含节、假日)参加丧葬服务的工作人员,每人补助60元,因办丧事误午餐的,每人补助20元误餐费。由负责丧事人员填写《丧事服务人员补贴表》(附表四),经本处处长审批,到财会处领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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