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油茶籽油》标准执行问题的答复
2018年05月31日 【字号:

孙其燕:

您好!您提交我局办公室的关于“国家标准GB/T 11765-2003《油茶籽油》”问题的来信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和《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的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油茶籽油》(GB 11765-2003)已转换为推荐性国家标准《油茶籽油》(GB/T 11765-2003),企业和用户应按其标准性质执行。

二、推荐性标准被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引用,则该推荐性标准具有相应的强制约束力,应该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予以实施。推荐性标准被企业在产品包装、说明书或者标准信息公告服务平台上声明采用的,企业必须执行该标准。企业生产的产品与明示标准不一致的,依据《产品质量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推荐性标准被合同双方作为产品或服务交付的质量依据的,该推荐性标准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必须执行该推荐性标准,并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三、对于“饱和酸、油酸、亚油酸”等特征指标,表示了油茶籽油的基本特征,供真实性检验时参考使用,不作产品质量是否合格的定性依据。

感谢您对粮食标准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中心
                                   2018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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