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付淑玲同志来信的答复(污染源安全距离)
2022年03月10日 【字号:

付淑玲同志:

您好!3月1日您在我局“局长信箱”咨询关于“污染源安全距离界定”问题的来信收悉。现答复如下:

《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国粮仓规〔2021〕18号)第十二条规定,“库区周边规定范围内没有威胁库存粮食安全的污染源、危险源,不得新设影响政府储备正常储存保管的场所和设施”。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附件1“关于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距有害元素的矿山、炼焦、炼油、煤气、化工(包括有毒化合物的生产)、塑料、橡胶制品及加工、人造纤维、油漆、农药、化肥等排放有毒气体的生产单位,不小于1000米;距屠宰场、集中垃圾堆场、污水处理站等单位,不小于500米;距砖瓦厂、混凝土及石膏制品厂等粉尘污染源,不小于100米。

上述有关污染源、危险源的规定,主要是避免可能对储存粮食造成污染或危害等情况,例举了一些潜在的问题单位,提出了参考距离。由于实际情况不好把握,此处不涉及具体测量方法,也不涉及污染源、危险源的权威鉴定。在具体实践中,应重点把握是否会对库存粮食安全造成实质性影响,宜从环评角度合理判断污染源、危险源的安全距离。

感谢您对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安全仓储与科技司     
2022年3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粮食和储备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