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薛巨全同志来信的答复(混存与租仓)
2022年06月30日 【字号:

薛巨全同志:

您好!6月24日您在我局“局长信箱”咨询“混存与租仓”有关问题的来信收悉。现答复如下:

《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国粮仓规〔2021〕18号)第二十五条规定,“政府储备应当按照不同品种、年份、等级、性质、权属,采用独立仓廒分开储存(洞库、地下仓分货位储存),不得与其他粮食混存”。同库区、不同仓廒(货位)不涉及混存。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第5号)第十九条规定,“粮油仓储单位仓储能力不足时,应当通过代储、租赁等方式,合理利用其他单位的现有粮油仓储设施,扩大仓储能力。粮油仓储单位应当与承储或者出租的单位签订规范的代储或者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2016年第40号)第九条规定,“粮油仓储单位出租、出借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应当与承租方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自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感谢您对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安全仓储与科技司     
2022年6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粮食和储备局网站